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注明的税额抵扣
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当上述农产品领用后需要全部或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转出部分原值/(1-10%)*10%;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烟叶-对烟叶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扣除率
提示: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中的价外补贴为实际支付的金额;烟叶税的计算基础中价外补贴统一按价款10%计算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适应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提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