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
在其他比赛中,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补人数上达成协议;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在所有的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替补程序: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完成了替补程序;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下队员;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并规定: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