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2、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利益);
4、在一定时间里由当事人亲近和信任的同学、朋友、亲属和老师陪伴,保证其身心安全,稳定和疏导其情绪。
6、对当事人所在班级的同学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及时消除该生对其他学生带来的消极暗示等负面影响,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7、加强对当事人危机后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帮助其健康成长。
1、如发现学生出现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应及时向学校德育处报告。
2、由校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咨询,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理办法;各班班主任和班干部,应积极配合心理辅导人员的意见,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3、对于超出辅导人员能力和专业的学生,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4、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并需要治疗时,班主任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各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应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5、因精神问题需要休学的学生,学校要与其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
6、因精神问题治愈而复学的学生,要出示当地专业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经学校签字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7、对康复期间的学生学校应主动积极地提供心理咨询,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9、对该学生所在班级的同学有针对性的进行团体或个体辅导,以获得帮助当事人健康发展的支持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