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1)地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作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
(4)人民民主专政的新要求:①扩大社会主义民主;②实行依法治国;③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④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⑤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1)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2)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