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上限为(B)。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4.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按原单价变更价款;只有类似的,参照类似单价变更价款;其余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单价,发包人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低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高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
5.暂列金额是用于(ABCD)的费用。
E.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
5.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延迟付款利息。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③修正总费用法:索赔额=某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工作报价的费用
(3)现场签证的范围和程序: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其他结算方式。
(2)预付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且不高于30%;重大工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别确定。
(3)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①按照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②从计算的起扣点扣起。起扣点T=P-M/N,其中P为承包工程合同总额;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N为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4)进度款的支付
①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申请内容;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
②进度款支付计算的基本思路:确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当月工程量价款→扣除预付款、滞留金等→当月应签证的进度款一累计本月工程进度款。
6.根据现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BCDE)。
E.向发包人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7.竣工结算与支付
(1)竣工结算程序: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并出具核对结果一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在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2)竣工结算款支付程序: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结算款。
在办理竣工结算与支付的过程中,应注意有关的时间要求,明确相关事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应采取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