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全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
注意: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典型例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D)
A.1.785万元B.1.8万元C.2.025万元D.2.04万元
【答案解析】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6000+800)×0.3‰=2.04(万元)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 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6、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7、借款合同: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A、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
B、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D、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款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F、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典型例题]某汽车修配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为2000万元的测试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因故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该厂一共应缴纳印花税为多少?
解:①购销合同为:2000×0.3‰=0.6 (万元)
②借款合同为:2000×0.05‰=0.1(万元)
③融资租赁合同为:1000×0.05‰=0.05(万元)
④一共应缴纳印花税=0.6+0.1+0.05=0.75(万元)
8、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9、技术合同: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