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如果处于亏损的情况,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2、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税法优先原则。
二、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收入总额概述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应用分三个级次:第一,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交易双方最近市场交易使用的价格,或相同(似)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
2、企业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除此之外,税收条例中对一些特殊收入则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如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捐赠收入等。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除上述一般性收入确认条件外,采取下列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为这就是该类企业的日常收入)。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标准,因为在此期间,一般没有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