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1848年美国费城药学院就制定了美国第一个关于药师的职业道德规范。1952年美国药学会成立时,采纳了这一规范作为全美药师必须遵照执行的职
业准则之一。美国药师职业道德规范详细而具体,共包括9条主要内容。
1.药师首先必须考虑的是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一个卫生人员,药师应奉献自己的全部才智给每一个患者。
2.药师决不允许调配、推销、分发质量差、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要求、缺乏疗效的药物、医疗器械或辅助品给患者。
3.药师应努力完善和扩大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应有效地运用这些知识,使自己的专业判断力达到最佳水平。
4.药师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其职业的高尚品质和荣誉,接受本职业道德规范。药师决不允许从事任何可能败坏职业荣誉的活动,同时毫无畏惧,不偏袒地揭露本行业中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
5药师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为自己的服务索取公正合理的报酬。药师决不能同意或参与同其他卫生人员或他人利用自己职业进行私下的钱财和其他剥削性行为。
6药师必须严守专业记录中的个人秘密,除非因患者切身利益的需要或法律命令,不得在未获患者同意前公开这些记录给任何人。
7.药师决不能同意在可能妨碍或损害自己正常专业判断力和技能的条件下,从事使自己服务质量下降或使自己进行不道德行为的工作。
8.药师应尽力向病人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药师应避免在专业服务的性
9药师应加入以发展药学事业为目标的组织。药师应为这些组织的工作贡献才能和财力。
为适应20世纪90年代以后药学事业发展的新形势,1993年,美国药学会颁布了全新的《药师职业道德规范》,新规范中淡化了药师在调剂制剂方面的职责和要求,进一步强调了药师与患者的契约关系和对社会的责任。
在美国,药师除必须遵守由美国药学会制定的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外,在进入药学领域执业之前还应按照《药师誓言》进行宣誓。1983年,由美国药学院校协会制定了《药师誓言》,要求全美药师依此自愿立誓,以保证其今后具有良好的职业行为。药师以宣誓的形式明确自身责任,建立职业道德信念。
《药师誓言》内容如下:此时此刻,我庄严宣誓,加入药学职业,将我的职业生涯奉献给为人类服务。我将以减轻人类痛苦、维护社会安宁为首任。我将以我的知识和经验,尽我最大能力,为公众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服务。在我的药学职业生涯中,我将尽最大努力与发展同步,保持专业能力。我将遵守药学实践的法律法规,并促进其实施。我将保持道德和伦理操行的最高标准。我已充分认识公众赋予我的信任和责任,谨此自愿立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