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先进制法"、"最高科学"、"新技术"等。
4.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6.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内容: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7.含有明示、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使精力旺盛、增高、益智、增强竞争力等内容的。
8.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9.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或者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