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就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本法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我国将列为法定管理的37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甲型H1N1流感,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另外,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同时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