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区、市)药监部门备案;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
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区、市)药监部门备案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
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区、市)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