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5、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6、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有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10、不得安排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受到职业性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安排诊治,必要时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