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工种作业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扣紧衣裤和袖口,留有长发的员工应将头发塞入工作帽或发网内;
2.3.2 生产作业时不得系领带、围巾和佩带外挂式首饰及挂件,不准赤膊、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岗;
2.3.3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严禁烟火,不得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和掌有铁钉的皮鞋进入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区域;
2.3.4 正确检查和使用公用劳动保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送交指定人员检查、维护,并统一存放。
2.4 上岗作业前应当检查设备、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发现故障或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报告,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
2.5 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将本岗位作业任务私自移交他人完成。需要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作业面共同作业的,应当确定交叉作业的主、从关系和先后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持作业的人员负责协调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6 严禁酒后上班,疲劳操作,工作场所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嘻戏打闹,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7 设备使用和维护按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8.1 各类人员须在人行通道行走,并听从现场安全人员指挥,服从警示标志指令,严禁冒险穿行或通行;
2.8.2 起重作业现场须服从指挥人员安排,严禁攀登护栏或吊物,不得在吊臂下站立、停留或通行;
2.8.3 厂内机动车不准违规载人,严禁攀爬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从行驶的机动车上抛卸或抛装物品;
2.8.4 车间内不得驾驶摩托车或骑乘自行车等到代步工具。
2.9 从事危险作业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2.10.1 遵守各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劳动纪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指令;
2.10.2 进入车辆维修作业专责、原材料库房、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场所及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区域,不得吸烟动火,禁止擅自运用设备设施和工具。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和物资贮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