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表,小组长带领组员思考要探究的问题,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猜想,并尝试着进行实践证明……在一番自主活动之后,师与生、生与生之间充分展示自己的思考方法和探究过程——
生:我认为第一组"11和12"可以简便计算,它们相差是1,最大公约数就是1。
生:(对刚才那个学生反问)我认为你的想法是错误的,11和12互质,所以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1。
生:(支持第一个学生)我举了好几个例子,比如7和8相差1,最大公约数就是1。
生:我认为只要是两个互质数,它们的公约数就只有1,因此,最大公约数也是1,例如:第一组中的"11和12",第二组中的"8和15";而其中11和12的最大公约数是1,也正好相差是1,这是一个巧合,也是正确的,但它不能代表所有互质数的求法,只能代表相邻的两个数的求法,又因为相邻的两个数一定互质,我们为何不把它归为一类:两个互质数,最大公约数就是1。
师:同学们,道理只有越辩越明,经过刚才的讨论,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两个数是互质数,它们的最大公约数就是1。(投影出示)
生:我们组认为第三组"12和18"求最大公约数也可用简便方法,可以用公约数6去除,再看所得的商还有没有其他公有质因数,结果没有了公有质因数,因此,12和18的最大公约数是6。
生:(反对刚才那个同学所说的)我们在用短除法求最大公约数时,只能用质因数去除,怎么能用公约数去除呢?
生:是啊!只能用公有质因数去除,6是一个合数,不能用6去除。(一片议论声。)
师:既然这个最大公约数既是18的约数,又是12的约数,因此,就可以用18和12的公约数去除,大家之所以习惯用公有质因数去除,是因为短除法当时从分解质因数演变过来的,但从最大公约数的意义考虑,是可以用它们的公约数去除的。
生:我发现第四组"21和7"也有简便方法,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7,7的约数有7,21的约数也有7,所以,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较小数7。
生:我对刚才那位同学进行补充,因为21是7的倍数,所以,21的约数必定有7,7又是它本身的约数,因此,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7。
师:同学们刚才说得非常好,这就是第二个规律(投影出示):如果较小数是较大数的约数,那么较小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经过刚才的发言,举手的人渐渐少了,可有一位同学仍坚持不懈地高高举着手,我便请他发言。
生:我认为除了老师您黑板上的例子可以简便,还有一种可以简便处理的方法,那就是:两个相邻的奇数一定互质,它们的最大公约数也是1,虽然它包含在互质数这一类中,但仍比较特殊。
他的回答着实让我和同学们吃了一惊,当时,我也对他的答案是否正确把握不准。于是便领着学生们进行验证,发现果然是正确的,同学们都露出了佩服的神情。
接下来,同学们又认真地看书中例题,并且积极地做了相关的练习题。
上面这个案例,是我在教学中的一个片段,它体现了我思想上的一些创新和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