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农历三月初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汉、瑶、苗、侗等世居民族的重要节日。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崇左、来宾、钦州、防城港等市的壮、瑶、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及部分汉族群众约2700多万人,有着将农历三月初三作为自己重要节日的习俗。这一天在壮族地区,壮族男女像赶圩一样汇聚山坡上对唱山歌,开展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如抢花炮、打铜鼓、抛绣球、打扁担,舞龙、舞狮、舞春牛、演壮戏、师公戏、采茶戏等。
2013年12月16日,广西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区农历"三月三 "放假的建议。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放假办法,其中有相关内容。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因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壮族"三月三"作为我区民族传统节日并予以放假是有政策法规依据的。